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