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