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