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