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