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经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