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政策,保障停车场用地、资金投入及其合理使用,推动公共停车服务智慧化建设运行,协调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资源利用以及自治管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