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二)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并加强巡检巡查;(三)维护其经营范围内的停车设施,保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