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