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尚未生效住宅小区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实地标注,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