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住宅小区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实地标注,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