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区域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段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评估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