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长。

火车站、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可以适当缩减车辆免费停放时长。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