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完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经营登记备案: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合法使用场地的资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和接入智慧停车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停车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

使用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