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尚未生效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向社会购买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选择停车场经营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经营和管理。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