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备案部门,并向社会公告,撤除停车场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