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分区分类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建筑物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核算停车位配建指标,并足额配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