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停车场,属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统一施划管理。

建筑物业主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业主可以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设置临时公共停车位。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