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一)张骞墓本体;(二)附属文物:(1)石兽两尊;(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4)后裔碑;(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三)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四)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态环境;(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