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张骞墓本体;

(二)附属文物:

(1)石兽两尊;

(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

(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

(4)后裔碑;

(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

(三)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态环境;

(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