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

(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工程。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