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张骞和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