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张骞墓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张骞墓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