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并保证张骞墓保护对象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张骞墓保护设施的;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

(三)铺设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的;

(五)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的;

(六)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