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