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网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安排,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