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