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