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