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禁止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