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二条有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要求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二)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交付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台账,每日登记实际产生、交付的种类、数量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