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一条有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前十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预申报本季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新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十日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预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