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向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