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