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环境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