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对在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