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编制自治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依据自治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依法公布。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