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受理有关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