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供热管网建设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市政管网建设与维护资金可以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镇老旧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供热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