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负有城镇供热用热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