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尚未生效

热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