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热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