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及时征求供热单位意见建议,致使供热设施出现未完工、质量故障等问题影响正常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