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