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