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应急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发生供热设施事故、放弃供热经营以及能源供应短缺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接管、协调处理等有效措施保障供热,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热和其他事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