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供热单位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应急管理、热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供热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并在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