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供热单位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应急管理、热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供热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并在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