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交付使用后的热费,由热用户交纳。

接入供热管网时间晚于供热起始时间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

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热用户逾期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力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应当以合法方式催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