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擅自安装换热装置、放水阀、管道泵等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破坏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
(四)擅自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或者擅自加装散热器、擅自改变用热系统;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安全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承担相应后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