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供热单位可以向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除热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供热单位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费方式;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收责任,并告知热用户。供热单位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热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