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服务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分户用热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