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分户用热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面积计收热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