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供热价格;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给予补贴。

确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并应当定期进行成本监审,确保供热价格科学透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