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二)参与供热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建立共用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依法开展供热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测和安全管理,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五)制定并实施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供热抢险抢修救援队伍,供热期间二十四小时抢险抢修;

(六)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供热档案;

(七)供热期开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供热设施注水七日前通知热用户;

(八)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供热期内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热线服务,及时处理热用户诉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