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需要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意见提出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审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重新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