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